本報記者 昌校宇 見習記者 楊潔
繼2018年設立上海金融法院后,我國迎來第二家金融法院。1月22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表決通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自1月23日起施行。業內人士認為,北京金融法院的設立有利于健全金融審判體系,加大金融司法保護力度,提升我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
“在上海先行先試的基礎上,設立全國第二家金融法院,符合北京的定位和實際發展需求,有利于我國金融改革的順利推進,引導金融行業提升服務實體經濟能力。”中航證券首席經濟學家董忠云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
董忠云認為,司法與金融監管形成合力,有助于維護金融安全,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的底線,也有利于進一步營造良好的金融法治環境,增強我國金融司法的國際影響力,助力我國向經濟強國、金融強國邁進。
國浩律師(上海)事務所律師朱奕奕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在金融業高度繁榮發展的同時,涉金融案件呈現出新類型案件多、案件風險傳導性強、審理難度較大、國際關注度高等突出特點,對金融審判專業化提出更高要求。因此,設立北京金融法院有利于更專業、有效地審理相關涉金融案件。這對于推進國家金融戰略實施等具有重要意義。
談及在確保兩家金融法院職能作用得到充分發揮方面還需如何發力?
朱奕奕認為,北京金融法院設立后,北京市其他中級人民法院不再管轄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但由于《關于設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決定(草案)》(以下簡稱《決定(草案)》)中的案件管轄范圍僅是原則性意見,因此,對于北京金融法院的管轄應在該《決定(草案)》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準后,配套出臺相關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北京金融法院的案件管轄問題。
朱奕奕進一步介紹:“考慮到金融審判的專業性,為確保北京、上海金融法院充分發揮職能,還需制定完善配套措施,應建立完善金融審判專家輔助制度,加強金融糾紛案件多元化解決機制建設、金融案件大數據資源庫和金融風險防范信息共享機制建設,并完善金融司法研究機制和智庫建設。”
在董忠云看來,還應在金融法院與金融監管機構之間保持充分獨立性的基礎上,進一步增強在金融風險管理方面的協同性,加強相關信息與資源的共享,有效整合金融司法、金融監管等多方資源,形成金融風險防控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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