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證券報記者昨日獲悉,為進一步推動京津冀保險市場深度融合,服務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銀保監會決定再次延長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有效期1年,至2022年2月1日。
自2017年《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辦法》(下稱《試點辦法》)發布以來,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工作有序推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取得了積極成效。
銀保監會曾于2019年4月發布通知,將《試點辦法》的有效期延長2年,至2021年2月1日。在此基礎上,此次監管部門再次將《試點辦法》的有效期延長一年至2022年2月1日。
根據要求,試點地區銀保監局要根據《試點辦法》要求,穩步推進各項試點工作,加強區域保險市場監管,切實守住風險底線。
跨京津冀區域經營主體是指住所地在京津冀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跨區域經營是指以上主體在其住所地以外的京津冀區域內經備案后開展保險業務的行為。在京津冀省(市)均已設立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不得開展跨區域經營。在京津冀省(市)已設立兩家省級分公司的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指定一家省級分公司開展跨區域經營。
試點期間,鼓勵未在北京、天津和河北三地設立分支機構的保險公司,適應京津冀協同發展要求,優先在河北省設立分支機構,減輕北京地區機構設置壓力。保險公司跨區域經營的保費收入計入業務所在地。
提出跨區域經營備案的保險公司總公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符合自身發展規劃;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分類監管)類別均不低于B類;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請前連續兩個季度償付能力符合監管要求;內控健全,跨區域經營業務規范符合監管要求;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保險公司或者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等。
開展跨區域經營的保險公司總公司營業部或省級分公司應當符合以下條件:開業滿1年;已設置或指定專門的部門管理跨區域經營;最近兩年內無受金融監管機構重大行政處罰的記錄;不存在其高級管理人員因工作行為涉嫌重大違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監管機構或者司法機關立案調查的情形等。
自2017年試點以來,已有保險機構從中受益。2019年年初,友邦北京分公司獲得天津銀保監局及河北銀保監局批復,開始在天津市和河北省石家莊市籌建營銷服務部。此次獲批就是基于現行關于促進京津冀保險業協同發展的相關監管政策和試點安排。
此外,自2017年開始,原天津保監局先后允許多家財產險公司及壽險公司的天津分公司開業。而彼時保險公司的省級分公司開業審批均是由銀保監會審批的,而非地方監管局。業內人士分析認為,這或與允許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有關。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保險公司跨京津冀區域經營備案管理試點有效期的再延期,未來1年內還將惠及其他保險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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