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尚伃
3月23日,國海證券公告稱,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主要內容如下:
根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的有關規定,中國證監會對國海證券為山東勝通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集團)發行公司債券提供服務未勤勉盡責行為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經查明,國海證券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2016年1月27日,國海證券與勝通集團簽訂《承銷協議》,由國海證券擔任勝通集團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公司債券“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主承銷商。2013年至2017年,勝通集團通過虛構購銷業務、編制虛假財務賬套,以及直接修改審計報告的方式,共計虛增營業收入615.4億元,共計虛增利潤總額119.11億元,扣除虛增利潤后,勝通集團各年利潤狀況均為虧損。上述行為導致勝通集團“16勝通01”“16勝通03”“17勝通01”的募集說明書存在虛假記載。國海證券作為主承銷商,出具的《核查意見》《核查報告》及《承諾函》中與上述財務信息有關的內容存在虛假記載。
國海證券盡職調查過程中未審慎關注山東勝通鋼簾線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鋼簾線)在產能利用率、銷售收入等方面存在的異常情況;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所提供資料與公開數據不一致的情況;未實地查看山東勝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勝通化工)的生產經營場所,未發現勝通化工已處于停產狀態;未審慎關注勝通鋼簾線納稅申報材料的異常情況。
國海證券在為勝通集團發行債券提供服務時,違反《公司債券承銷業務盡職調查指引》(中證協發〔2015〕199號)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公司債券承銷業務規范》第十二條,《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3號,下同)第七條、第二十一條及2005年《證券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未勤勉盡責,所出具的承銷文件存在虛假記載。依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國海證券的上述行為應根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予以處罰。
根據國海證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中國證監會決定對國海證券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1798萬元,并處以60萬元罰款。
對此,國海證券表示,公司將認真總結教訓,持續強化投資銀行類業務質量管控,進一步提高投資銀行類業務風險防范能力。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
(編輯 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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