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鵬
上市公司履行承諾情況一直備受監管關注。《證券日報》記者在梳理滬深北證券交易所監管措施時注意到,今年第三季度,三大證券交易所合計對14起上市公司及相關人員承諾履行不到位行為采取監管措施,涉及12家A股上市公司。
其中,包括上市公司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履行不到位的情況,也包括董監高未能在承諾期限內完成增持計劃的情況,還包括一般股東違反其在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所作出承諾的情況,以低于發行價減持公司股份,以及重大資產重組交易對方未按約定履行業績補償承諾的情況。
首先,對于承諾主體而言,其行為所產生的后果會直接影響其自身的聲譽與形象。倘若未能履行相關承諾,會被市場質疑其內部管理的有效性與執行力,進而影響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發展的信心。
其次,從投資者的角度來看,公司的鄭重承諾通常是他們做出投資決策的重要依據之一。一旦這些承諾未能實現,很大程度上可能會影響其投資收益。
最后,對于市場整體而言,承諾未履行情況的頻繁發生會擾亂市場秩序,破壞公平競爭環境,導致資源配置不合理,影響市場健康生態。監管部門也需為此投入更多資源,從而增加監管成本。
由此可見,上市公司的承諾著實“重若千金”。一旦承諾被許下,相關主體務必以強烈的使命感和高度的責任感去積極踐行,將承諾的內容“落地生根”,實現承諾所蘊含的“千金價值”。
在筆者看來,上市公司及相關主體在作出承諾之前,務必深思熟慮、審慎評估,確保承諾的可行性與合理性;在作出承諾之后,應建立有效的監督機制,確保承諾的履行過程透明、規范,及時發現并解決可能影響承諾履行的障礙。同時,需要加強與利益相關者的溝通與交流,及時通報承諾履行的進展情況,增強各方對公司的信任和信心。
此外,監管部門應進一步加強對上市公司承諾履行情況的監管力度,建立更加健全和嚴格的監管機制和處罰措施,對承諾履行不到位的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嚴肅處理,以維護市場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總之,信守承諾不僅是企業安身立命的根本,更是維護市場良好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有力促進經濟健康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因素。上市公司的每一個承諾,都如同構建商業大廈的堅實磚塊,只有信守承諾,才能讓這座大廈屹立不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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