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冰
2021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銀行卡規定》),該規定于發布之日起實施。
《銀行卡規定》共十六條,主要對持卡人與發卡行、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單行、特約商戶等當事人之間因訂立銀行卡合同、使用銀行卡等產生的民事糾紛進行規范。
此外,《銀行卡規定》對銀行卡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銀行卡規定》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五條對銀行卡盜刷事實的認定進行了規定。基于銀行卡交易的多樣性、復雜性,《銀行卡規定》第七條至第十二條根據糾紛產生主體的不同,分別對不同主體之間的盜刷責任進行了規定,并在第十三條規定了不得重復受償原則。上述規定通過明確發卡行、持卡人、收單行、特約商戶等主體的義務、責任,為規范各方主體行為,提高銀行卡交易安全水平,更好構建銀行卡制度體系發揮了指引作用。
記者注意到,《銀行卡規定》第七條規定,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借記卡持卡人基于借記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支付被盜刷存款本息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生偽卡盜刷交易或者網絡盜刷交易,信用卡持卡人基于信用卡合同法律關系請求發卡行返還扣劃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并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發卡行請求信用卡持卡人償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需要注意的是,前兩款情形,持卡人對銀行卡、密碼、驗證碼等身份識別信息、交易驗證信息未盡妥善保管義務具有過錯,發卡行主張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持卡人未及時采取掛失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發卡行主張持卡人自行承擔擴大損失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也就是說,在銀行卡被盜刷事實清晰之下,發生盜刷的借記卡的本息以及發生盜刷的信用卡的透支款本息、違約金是可以要求發卡行賠償的。不過,在此之前還要厘清各主體的責任及舉證等方面的問題。
最高法民二庭負責人表示,由于在銀行卡交易中,有關支付授權的所有記錄和數據、錄像都掌握在發卡行等主體手中,持卡人難以獲得和掌握,無法對上述證據進行舉證,故依據證據法上“誰占有證據誰舉證”的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占有上述證據的主體即發卡行或者收單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等應承擔舉證責任。《銀行卡規定》第五條規定了發卡行的核實、保全證據義務,與舉證責任分配相協調。
(編輯 崔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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