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4月13日分別發布《上市公司收購及股份權益變動信息披露業務指引(征求意見稿)》,進一步規范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在上市公司收購及相關股份權益變動活動中的信息披露行為。
《指引》針對目前收購和大額權益變動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突出問題,主要從七個方面進行了規范。一是將大額持股變動的信息披露間隔從每5%縮減至1%,要求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超過已發行股份的5%后,每增加或減少1%的,投資者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時公告,但披露前后無需暫停交易。
二是將持股比例未達到5%的第一大股東納入信息披露義務人范圍,規定擁有權益的股份雖未達到已發行股份5%,但成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應當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時公告。
三是增加了控制權爭奪時,涉及雙方的持股變動信披義務。《指引》規定投資者擁有權益的股份,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比例相差小于或等于5%,且投資者與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擁有權益的股份均達到或超過10%的,應當及時披露。
四是增加穿透披露要求。合伙企業或者除公募產品以外的資管產品應當層層穿透披露權益結構,直至最終出資人,及最終出資人的資金來源。
五是明確資管產品的權益歸屬認定標準和合并原則,實際支配表決權的一方被視為權益歸屬方。原則上,認定管理人擁有資管產品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權益,管理人管理的資管產品所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合并計算。如果根據約定或者其他原因,管理人不能實際支配表決權的,管理人應當披露表決權的實際支配方。投資者實際支配資管計劃的表決權的,應當將該資管計劃所持全部股份與該投資者持股數量進行合并計算,并履行相應信息披露義務。
六是明確增持計劃和重組計劃的承諾與履行,要求投資者披露的增減持計劃與重組計劃應當明確具體,披露不存在增減持計劃和重組計劃的,應當明確不實施上述計劃的期限。
七是進一步規范一致行動人及表決權委托協議的簽署和履行,要求一致行動人或表決權委托協議必須有明確期限。提前終止協議的,投資者仍應當在原有期限內遵守法定義務。終止協議的,投資者仍應履行承諾義務。此外,對于委托表決權的,委托人和受托人視為一致行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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