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證監會制定并發布了《關于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相關安排的公告》,旨在進一步深化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促進兩地資本市場共同發展。
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開通以來,保持穩定有序運行,在吸引境外長期資金入市、完善市場結構與生態、促進跨境監管執法與風險防范能力提升等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為規范互聯互通相關活動,證監會于2016年發布《互聯互通若干規定》、《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對互聯互通機制的一般性規定、相關基礎設施職責、交易結算安排、監管合作以及證券基金經營機構開展港股通業務等安排做了全面系統的規定。考慮到上述規定未將交易型開放式基金(ETF)納入適用范圍,需要對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有關制度安排予以明確。
《公告》共5條,一是明確互聯互通機制拓展至交易型開放式基金。內地和香港投資者可通過當地證券公司或經紀商買賣規定范圍內的對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和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額。
二是明確相關制度安排參照股票互聯互通。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的交易和登記結算安排、投資者適當性、兩地跨境監管合作等事項,參照《互聯互通若干規定》執行。此外,明確境外投資者通過互聯互通投資境內交易型開放式基金,不適用《規定》第十二條。
三是明確投資者識別碼安排。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適用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與南向投資者識別碼制度。
四是明確證券公司、公募基金管理人相關要求。證券公司、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開展港股通下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相關業務有關事項應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參照《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參與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指引》《證券基金經營機構使用香港機構證券投資咨詢服務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執行。
五是明確業務實施細則相關安排。要求上交所、深交所和中國結算分別制定或修改相關業務規則,報證監會批準后實施。
證監會表示,下一步將組織上交所、深交所、中國結算等穩步做好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納入互聯互通各項準備工作,正式啟動時間將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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