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落實“放管服”要求,提升新三板市場的規范化、透明化水平,全國股轉公司3月19日發布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并購重組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1號——重大資產重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并購重組業務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權益變動與收購》(以下分別簡稱《重組指引》《權益變動與收購指引》)。
《重組指引》重點規范了部分交易的重大資產重組認定、重組方案重大調整的認定標準等內容;《權益變動與收購指引》整合及規范了不同情形下的權益變動相關義務、收購相關時點的認定、第一大股東或實際控制人變化的信息披露、特殊投資條款及股票發行觸發權益變動與收購等內容。為便于市場理解執行,2件業務規則適用指引對部分條款內容進行了修訂和完善。
一是明確200人股東計算標準及財務數據有效期。進一步明確在計算股東人數時,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登記的普通股、優先股及可轉換公司債券持有人數應合并計算;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且發行后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公司,在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出具自律監管意見申請文件時,重組報告書中引用的經審計的最近1期財務資料的剩余有效期應當不少于1個月。
二是明確實施完畢標準及終止重組的審議程序。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大資產重組的,實施完畢的標準相應調整為以公司披露新增股份掛牌并公開轉讓的公告為準。
三是明確實現利潤的標準及部分情形的權益變動披露義務。“購買資產實現的利潤”中“利潤”的計算依據,明確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歸屬于母公司股東的凈利潤;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股比例變動觸發權益變動披露標準的,應當及時履行權益變動相關披露義務。
四是新增了表決權委托構成收購的信息披露要求。收購人通過表決權委托方式實現收購的,應當披露委托權限、委托期限、委托解除條件、糾紛解決機制及委托合同其他主要條款、委托股份權利受限情況,以及維護掛牌公司控制權穩定的措施,并充分提示掛牌公司控制權不穩定的風險。
五是明確中介機構對股票發行構成收購涉及特殊投資條款的核查要求。主辦券商及收購人聘請的律師對特殊投資條款相關事項發表意見時,應同時滿足《權益變動與收購指引》及定向發行的相關要求。
全國股轉公司表示,下一步將貫徹“規則監管”“透明監管”理念,不斷總結并購重組業務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優化調整并購重組監管安排,健全完善并購重組業務規則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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