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年來,資本市場出現若干欺詐發行案例,該違法行為對于投資者以及整個市場有極大的危害。近日,就加大欺詐發行主體的刑事處罰、行政處罰以及民事訴訟賠償等方面問題,《證券日報》記者專訪了東北證券研究總監付立春。
《證券日報》記者:您認為,欺詐發行對投資者乃至市場有哪些危害?
付立春:欺詐發行是發生在發行環節的違法違規行為。對投資者而言,由于欺詐發行涉及公開發行,因此波及面較為廣泛。另外,欺詐發行對投資者造成的傷害也很大,涉及的股票一般都存在著非常嚴重的問題,一旦發現,其證券價值往往出現斷崖式下跌,參與的投資者損失慘重,甚至可能血本無歸。
對資本市場而言,欺詐發行從源頭上扭曲了市場制度,使得配置功能大大削弱。首先,資本市場監管者為了減少欺詐發行,在發行審核端更加嚴格謹慎。這就無形中提高了優質擬上市企業的制度成本。發行證券的費用、時間等成本,大大高于均衡合理水平。另外,欺詐發行的公司一旦僥幸過關,開始交易后出現問題,會對其他公司乃至整個市場造成沖擊,影響市場的形象與秩序。
《證券日報》記者: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比較,欺詐發行有什么不同?
付立春:欺詐一定是存在隱瞞重要事實或者編造重大虛假內容行為,欺詐發行的欺騙、隱瞞、編造等行為更主觀、更直接。欺詐發行是在發行的源頭端,在一定程度上,發行端的欺詐危害證券的全周期,破壞力更持久,傷害可能也更大。
《證券日報》記者:在刑事處罰層面,是否有必要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犯罪的刑罰力度?
付立春:首先,《刑法》中原有對欺詐發行的規定需要更新、完善。資本市場法制化進程亟待加快,不僅需要加快修訂《證券法》,也需要推動修改《刑法》,加大對欺詐發行犯罪的懲處力度。這才能為資本市場改革、升級提供基本支撐。
《證券日報》記者:對于欺詐發行,您怎么看這一違法行為的性質?
付立春:欺詐發行涉及到的是公開發行,是典型的金融行為,所以歸為金融詐騙罪更為準確。現行《刑法》將欺詐發行歸入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的范疇,不足夠明確。
《證券日報》記者:對于欺詐發行,在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民事訴訟賠償方面,您有哪些機制上的建議?
付立春:從法律角度而言,《刑法》、行政法、民法等層面構成一個相對完整的法律體系,形成了一個頂層法律制度框架。三者在不同層次,相互支撐、相互協調、相互配合。共同構成了對欺詐發行等的制約體系。
一旦發生欺詐發行,給投資者造成的侵害比較嚴重,亟需建立完善投資者保護機制。借鑒國際先進經驗,結合中國實際,首先,可以在行政設立相應部門,代表中小投資者利益,統一組織協調投資者維權事宜;其次,完善配套安排,如法律援助支持等,加強投資者權益維護。最后,對于涉及欺詐發行的相關責任人加強監督,終身追責。
中介機構在證券發行中具有重要作用,對于證券真實、誠信等最基本要求,相關券商、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若欺詐發行在《刑法》等層面修改完善,相關中介機構的處罰也需要根據新的修改,在法律、行政等方面進行更新。
《證券日報》記者:修改《刑法》,加重欺詐發行的刑罰,如何實現與正在修訂的《證券法》銜接?
付立春:《刑法》與《證券法》在法律體系中需要協調。涉及到欺詐發行,兩者首先在內涵上要統一:目前證券標的不僅限于股票、債券,發行的文件也不限于募集辦法,兩部法律的修改需要同步。另外,如欺詐發行的性質認定,損害認定等,兩部法律也需要協調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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