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銀保監會日前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恢復和處置計劃實施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并公開征求意見。辦法明確了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概念,為銀行保險機構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危機情景中提供行動指引。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制定《辦法》目的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同時也能實現對金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明確銀保機構適用范圍
《辦法》包括總則、恢復計劃、處置計劃、監督管理和附則。明確了依法有序、自救為本、審慎有效、分工合作等四項原則,強調有序恢復和處置,保障社會公眾利益,維護金融穩定。
《辦法》中所稱恢復計劃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制定,并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可的應對方案,在重大風險情形發生時,該方案主要通過自身與股東救助等市場化渠道解決資本和流動性短缺,恢復持續經營能力。
其目標是使得銀行保險機構能夠在重大風險情形下通過采取相關措施恢復正常經營。
而處置計劃則是指銀行保險機構預先建議,并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審定的應對方案,在恢復計劃無法有效化解銀行保險機構重大風險,或者可能出現引發區域性與系統性風險情形時,通過實施該方案實現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處置計劃的目標通過預先制定的處置方案,使得銀行保險機構在無法持續經營或執行恢復計劃后仍無法化解重大風險時,能夠得到快速有序處置,并在處置過程中維持關鍵業務和服務不中斷,以維護金融穩定。
銀保監會表示,恢復和處置計劃是銀行保險機構與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在危機情景中的行動指引,但不排除在危機情景下實施其他恢復和處置措施。
同時《辦法》也劃定出了適用的銀行保險機構范圍,符合以下條件的銀行保險機構,應按本辦法要求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一)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調整后表內外資產(杠桿率分母)達到3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二)按照并表口徑上一年末(境內外)表內總資產達到2000億元人民幣(含等值外幣)及以上的保險集團和保險公司;(三)雖不符合上述條件,但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經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指定應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其他銀行保險機構。
中小金融機構可對標同業
《辦法》以資產規模為線劃定了適用機構的范圍,也就是達到一定門檻標準的銀行保險機構就應當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那對于資產規模沒有達到門檻的中小銀行機構該如何適用《辦法》呢?
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可以基于業務特性、風險狀況、外溢影響等因素,指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機構。中小金融機構在適用《辦法》時,監管部門會更加注重靈活性、針對性和匹配性,包括考慮分批確定需要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的中小金融機構名單,分步制定恢復計劃和處置計劃,適當簡化恢復和處置計劃的具體要素等。
監管部門也將及時總結大型金融機構現有實踐經驗,加強對中小金融機構的政策輔導和專題培訓。中小金融機構也應當主動學習領會政策要求,對標同業良好做法,及早啟動相關工作。
另外,銀保監會相關負責人還表示,《辦法》的出臺,一方面是為了補齊監管制度短板,提高監管統一性和一致性。另一方面是為了強化金融機構審慎經營的理念,提升防范化解金融風險能力。
制定恢復和處置計劃,有利于強化金融機構危機意識和危機應對能力,落實機構的主體責任和股東責任,將審慎經營理念貫穿業務全流程,真正實現“防患于未然”。
通過恢復和處置計劃提前規劃重大風險情況下的應對和處置措施,提早預判和處理可能面臨的障礙,也有利于壓實金融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和地方政府屬地責任,實現快速有序處置,維護金融穩定。
對于普通的金融消費者而言,《辦法》的出臺也有利于維護他們的利益,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對金融消費者實行系統性保護的金融公共安全網。存款保險制度自2015年施行以來,有力地促進了銀行機構穩健經營,給予了存款人更及時、全面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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