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登科:
因你與周希儉在交易“華仁藥業”股票期間有關交易行為構成操縱證券市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定,我會決定,對你處以150萬元罰款。
因其他方式無法送達,我會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決定書》(〔2021〕27號)。限你在本公告發出之日起60日內,到我會領取前述決定書(聯系電話:010-88060518)。逾期即視為送達。
你應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匯交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開戶銀行:中信銀行北京分行營業部,賬號:711101018980000062,由該行直接上繳國庫。當事人如果對本處罰決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復議和訴訟期間,上述決定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1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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