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9月30日,證監會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輔導監管規定》(以下簡稱《輔導監管規定》),對保薦機構開展輔導工作以及各地證監局進行輔導驗收做出明確規定。
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市場人士認為,這將進一步壓嚴壓實中介機構責任,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為全市場注冊制改革提供基礎。
今年以來,隨著監管嚴把IPO入口關舉措逐步完善,終止IPO的企業數量大幅增長。證監會及滬深交易所網站數據顯示,今年前9個月,累計193家企業IPO終止(含主動撤回及IPO被否),其中主板32家,創業板93家,科創板68家。
“此前在首發現場檢查中,擬IPO企業出現了一查就撤的情況,不論企業還是中介機構,可能都抱有闖關的心態。”太平洋證券投行部董事總經理王晨光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監管從IPO輔導備案開始,加強對擬上市企業輔導監管,有助于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對于輔導目的,證監會表示,主要是促進輔導對象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公司治理結構、會計基礎工作、內部控制制度,充分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各板塊的特點和屬性,樹立進入證券市場的誠信意識、自律意識和法治意識。
此前,《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對保薦機構開展輔導工作、派出機構進行輔導驗收做了原則性規定。但實踐中,各地證監局對上市輔導監管的標準卻有所不同。
“地方證監局鼓勵當地企業上市,所以在上市輔導方面更多的是以扶植的理念進行把控。證監會出臺統一的監管規定后,各地證監局對上市輔導監管的標準統一,監管力度也會加強。”王晨光表示,《輔導監管規定》出臺后,有助于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同時,統一各地的監管標準,為后期全市場注冊制改革提供制度基礎。
“證監會發布統一的《輔導監管規定》,各地證監局要求統一后,有利于提高輔導機構的輔導質量,進而提高擬上市公司規范化程度,防止在審核環節出現因輔導階段欠賬被打回的情況。”華泰聯合證券執行委員會委員張雷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同時,《輔導監管規定》明確了對輔導機構的工作要求和職責邊界,進一步壓嚴壓實了輔導機構的責任。
證監會表示,輔導驗收應當對輔導機構輔導工作的開展情況及成效作出評價,但不對輔導對象是否符合發行上市條件作實質性判斷。
“實際上,各地證監局的輔導驗收,主要側重的是對中介機構輔導工作質量的驗收,即其能不能輔導擬IPO企業具備成為上市公司應有的條件。”王晨光認為,從輔導目的來看,監管主要是規范擬IPO企業的合規程度,而從驗收方式和要求來看,主要是督促中介機構提高輔導質量。
《輔導監管規定》明確,“輔導期原則上不少于三個月”,另外,“驗收工作完成函的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超期未提交首次公開發行并上市申請的,應當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
“監管設置十二個月的有效期比較符合常理,也是一貫思路,如公開發行批文的有效期也是十二個月。因為一年之后,企業的情況可能已經發生了變化,重新履行輔導及輔導驗收程序比較符合常理。”王晨光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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