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包興安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金融委專題會議精神,降低市場資金成本,服務實體經濟健康發展,3月25日,中國結算發布修訂后的《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備付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品種適用的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由18%調降至16%。
結算備付金是指結算參與人存放在其資金交收賬戶中用于證券交易及非交易結算的資金。
《辦法》表示,中國結算每月為各結算參與人確定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并按照各結算參與人上月證券日均買入金額和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確定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上月證券買入金額包括在證券交易場所上市或掛牌交易的采用多邊凈額擔保結算的A股、基金、ETF、LOF、權證、優先股、債券等證券品種的二級市場買入金額、債券回購初始融出資金金額和到期購回金額,但不包括買斷式回購到期購回金額。
《辦法》明確,規定的最低結算備付金比例,債券品種(包括現券交易和回購交易)按10%計收,債券以外的其他證券品種按16%計收。中國結算有權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上月證券買入金額的計算范圍和相關證券品種的最低結算備付金計收比例,并以通知形式向市場公布。
對于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及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委托商業銀行為其辦理證券資金結算業務的,商業銀行作為結算參與人,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相關要求由中國結算另行規定。
中國結算可根據結算參與人類別、風險程度、遵守結算紀律等情況,對結算參與人適用差異化的最低結算備付金計收比例。資金交收賬戶的資金由于相關原因被凍結,結算參與人應保證資金交收賬戶中凍結資金以外的資金能完成正常交收并滿足最低備付金限額的要求。
《辦法》規定,結算參與人資金交收賬戶每日(包括節假日)日末余額扣減凍結資金等后形成的資金交收賬戶可用金額,不得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最低結算備付金可用于資金交收,但如可用金額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時,結算參與人應于次一交易日補足。中國結算將資金交收賬戶日末可用金額低于其最低結算備付金限額的情形作為結算參與人業務不良記錄登記在案,并作為確定結算參與人風險程度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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