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劉琪
8月4日,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關于《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辦法》共5章、40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涉刑案件風險防控的目標和基本原則等。強調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做到“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二是明確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內審部門的職責。三是明確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主要任務。強調銀行保險機構應建立健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制度,研判本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領域,完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重點措施,加強信息化建設,并及時開展涉刑案件風險防控評估。四是明確監管部門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中的職責分工,提出對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進行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等要求。
對于《辦法》規定的防控原則,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辦法》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的原則為“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
《辦法》強調源頭預防、全面預防、全鏈條預防,將案件風險防控納入公司治理架構,進一步壓實董(理)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以及牽頭部門、內設部門、分支機構和內審部門職責,充分發揮董監高在涉刑案件風險防控工作中的主動性,通過構建各方聯動、齊抓共管的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格局,推動案防制度有效落地執行。《辦法》規定了銀行保險機構涉刑案件風險防控應遵循的原則為“預防為主、關口前移,全面覆蓋、突出重點,法人主責、分級負責,聯防聯控、各司其職,屬地監管、融入日常”。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根據公開征求意見情況,進一步修改完善《辦法》并適時發布實施。
(編輯 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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