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見習記者 吳曉璐
4月27日,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正式啟動。證監會和深交所分別就4部制度規則和8項業務規則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此次創業板注冊制改革在發行、上市、交易、退市等基礎性制度方面均進行了修訂。
在業界看來,改革后創業板定位明確,從發行條件來看,允許特殊股權結構和紅籌企業上市,為未盈利企業上市預留空間,大幅提升包容性,利于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更好地服務科技創新。
在發行條件上,創業板改革根據新證券法要求,以信息披露為中心,精簡優化創業板股票公開發行條件,提升包容性,同時強調按照重大性原則把握企業的基本法律合規性和財務規范性,防控好風險。
銀河證券首席經濟學家劉鋒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從大的方向來看,此次創業板改革與國際接軌,可以對標納斯達克。首先,從條件設置上來看,各種不同所有制企業包括紅籌企業,只要符合基本條件都可以上市,是在為將來的國際化做準備。其次,對盈利的要求放松。企業只要有潛力,就可以上市。尤其利于盈利能力較低、但是有很好的發展空間的初創型或成長型企業。“允許這類企業上市,讓市場對其進行選擇,是較大的突破。”
“從科創板試點注冊制到創業板改革并試點注冊制,可以看到,A股發行指標正逐漸向國際通用規則看齊,盡可能發揮市場本身的優化資源配置作用。”劉鋒表示,此外,上市標準的透明、統一,也將提升企業的上市效率。
新時代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潘向東對《證券日報》記者表示,第一,之前創業板對盈利要求較高,此次改革,創業板對上市企業放開了盈利要求,也就意味著未來即使未能盈利也能在創業板上市;第二,在股權結構方面,創業板放松了上市企業特殊股權結構限制,將會允許類似VIE的股權結構在創業板上市,可以更好服務科技創新;第三,允許紅籌企業上市,有助于海外紅籌股CDR企業,以及包括新型智能制造、互聯網金融等新型服務業回歸A股。
“其中,允許符合條件的特殊股權結構企業和紅籌企業在創業板上市最有突破性,將會鼓勵更多中概股回歸創業板,尤其是VIE的股權結構,也可以在國內上市,甚至在國內發行CDR,這一措施明顯超出了市場預期。”潘向東表示。
證監會表示,根據近年來經濟形勢變化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實際,改革后創業板將定位為,深入貫徹創新驅動發展戰略,適應發展更多依靠創新、創造、創意的大趨勢,主要服務成長型創新創業企業,支持傳統產業與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深度融合,體現與科創板的差異化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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