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侯捷寧
為增強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渠道的權威性,便于投資者及時有效獲取信息,9月11日,證監會發布實施了《關于證券市場信息披露媒體條件的規定》(簡稱《規定》)和《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簡稱“名單”)。名單明確了《證券日報》(www.kangyitai.cn)和金融時報、經濟參考報、中國日報、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等七家媒體以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具備《規定》的條件,可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
《規定》對媒體條件及相關事項作了要求:一是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是由中央新聞單位主管、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批準從事經濟類新聞采訪報道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或者是在本規定發布之前,已經具有依法依規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經驗的日報及其依法開辦的互聯網站。
二是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經國家新聞出版署核驗合格,且近三年內未因業務行為受過中國證監會或國家新聞出版署行政處罰。
三是中國證監會與國家新聞出版署聯合發布相關規定,并同步公布具備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條件的媒體名單。對從事證券市場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實行動態監管,有關媒體不再具備規定條件或出現違法違規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國家新聞出版署將對名單進行調整并重新公布。
四是從事信息披露業務的媒體應當遵守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強化自律管理,盡力降低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成本,自覺承擔社會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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