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桂小筍
6月12日晚間,粵宏遠A發(fā)布公告稱,收到廣東證監(jiān)局的警示函,揭開了公司2014年一則股權買賣事項中的“隱情”:2014年4月份,山西鴻熙礦業(yè)科技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山西鴻熙”)將其持有的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份轉讓給粵宏遠A,2014年11月份粵宏遠A將上述受讓股權中的貴州鴻熙礦業(yè)15%股權轉讓給自然人柳某陽。但對于這份轉讓,粵宏遠A做了“選擇性公告”,公司在2014年11月份發(fā)布公告稱,和山西鴻熙、柳某陽等相關方簽訂合同,約定山西鴻熙分別向粵宏遠A、柳某陽轉讓貴州鴻熙礦業(yè)45%、15%股權。對于此前曾受讓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權的事項,粵宏遠A始終未披露。
對此,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的行業(yè)人士表示,上述事件的核心問題有三項,需要上市公司詳細說明:公司對于2014年4月份的轉讓行為沒有披露的原因是什么;貴州鴻熙礦業(yè)首次被轉讓的60%股權的對價和后續(xù)粵宏遠A轉讓給自然人柳某陽15%的評估價格是否有差價,這種行為是否涉嫌利益輸送,兩次轉讓“選擇性公告”背后是否另有抽屜協(xié)議;審計機構為何沒有發(fā)現(xiàn)問題,是否勤勉盡責。
9年前舊事被查出
粵宏遠A于6月12日晚間發(fā)布的公告中表示,警示函稱:“根據(jù)貴州鴻熙礦業(yè)有限公司工商登記資料,2014年4月份山西鴻熙礦業(yè)將其持有的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份轉讓給粵宏遠A,2014年11月份粵宏遠A將上述受讓股權中的貴州鴻熙礦業(yè)15%股權轉讓給自然人柳某陽。經(jīng)核,粵宏遠A在2014年11月份發(fā)布公告稱,其與山西鴻熙礦業(yè)、柳某陽等相關方簽訂相關合同,合同約定山西鴻熙礦業(yè)分別向粵宏遠、柳某陽轉讓貴州鴻熙礦業(yè)45%、15%股權,上述公告披露內容與‘公司先向山西鴻熙礦業(yè)受讓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份,其后公司再將其中貴州鴻熙礦業(yè)15%股權轉讓給柳某陽’的工商登記情況不相符。”
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在接受《證券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粵宏遠A此前的公告中,對于2014年4月份受讓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權的事項并未披露,因此,“投資者無法了解在后續(xù)公司將貴州鴻熙礦業(yè)15%的股權轉讓給自然人柳某陽時的評估價是否有差異,這一買一賣之間的價格是否公允,是否有利益輸送,都不得而知,而這恰恰是當前需要重點關注的事項。”
“此外,公司2014年11月份對相關事項進行了公告,公開披露信息中提及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所涉及的為標的公司45%股權,依此推論,如果45%的股權轉讓事項涉及金額已經(jīng)達到了需要公告的標準,那么,在當年4月份受讓貴州鴻熙礦業(yè)60%股權所涉及的金額也應該達到了需要公告的標準,公司對此事項隱而不報,涉嫌信息披露違規(guī)。”王智斌告訴記者。
審計有明顯瑕疵
需要注意的是,對于上述事項,審計機構也有著明顯的審計瑕疵。
透鏡咨詢創(chuàng)始人況玉清對《證券日報》記者介紹,由于上述事項發(fā)生在同一個會計年度,審計機構在審計時,可能以結果導向來審計這起交易,從而忽略了交易過程。但是,兩次買賣行為會產生對應的財務數(shù)據(jù)和銀行流水,審計機構確實應該嚴格審核。
“15%股權的一買一賣之間,必然存在兩份協(xié)議和對應的銀行流水,審計機構如果勤勉盡責,應當可以發(fā)現(xiàn)該事項與上市公司公告中披露的內容不符,但是審計機構在2014年度的內控控制審計報告中未提及該事項,反而給出內控合規(guī)的審計結論,時任審計機構是否勤勉履職,值得拷問。”王智斌進一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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