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部署第三批專項執法案件 劍指未披露年報違法行為
本報記者 左永剛
7月13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稽查部門聯合上市公司監管、會計監管部門部署第三批專項執法案件,查處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報的違法行為。證監會嚴肅查處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行為,集中查處了9家未按期披露2017年年度報告的上市公司。
據介紹,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報,與公司治理存在缺陷、高管不勤勉盡責密切相關,可能存在重大事項,或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將加大對隱藏違法違規行為的嚴厲打擊。
證監會對6宗案件作出處罰 2宗信披案件分別涉及珠海中富和爾康制藥
本報記者 左永剛
近日,證監會對1宗操縱市場案作出行政處罰,上海證監局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處罰,廣東證監局對一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件作出處罰,陜西證監局對1宗內幕交易案作出處罰,湖南證監局對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作出處罰,山西證監局對1宗期貨公司違反風險監管指標案作出處罰。
廣東證監局的一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涉及珠海中富;湖南證監局的1宗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涉及爾康制藥。
證監會釋疑138號文修改適用情形 闡釋中介非涉案業務掛鉤機制
本報記者 左永剛
7月13日,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對《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相關條款進行了釋疑,明確了適用的情形。
此前,6月12日,市場傳聞證監會通知暫停收立信、瑞華、眾華、興華、致同、大華六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首發和再融資材料。
上述一些機構在解釋相關情況時表示,此次暫停受理是由于138號文出臺后,關于時間書點、同類業務等具體的解釋性的文件在監管部門內部存在分岐。
138號文是指證監會在4月13日發布的《關于修改〈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的決定》,自2018年4月23日起施行。
在修訂中,證監會新增了部分內容,第十五條第一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不予受理申請決定”中,增加兩項分別作為該款第(三)、(四)項:“(三)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四)為申請人制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于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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