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吳曉璐
10月23日,證監會召開例行發布會,新聞發言人高莉表示,證監會于2020年7月24日發布《證券服務機構從事證券服務業務備案管理規定》(以下簡稱《備案規定》,明確了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的基本要求。為了做好財務顧問機構的備案工作,近日證監會進一步發布了監管規則適用指引——機構類第2號,進一步明確從事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機構備案程序和相關監管要求。
高莉表示,為保障財務顧問執業質量,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現階段總體考慮暫由有相關展業經驗的機構來開展財務顧問業務。考慮到其他類型主體也有類似需求,監管將對相關機構的執業能力進行評估。評估后,將穩固擴大展業公司范圍,確保業務的良好運行。
高莉表示,證監會將強化財務顧問業務備案,以及事前、事后的監管,嚴厲打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下一步,證監會將在總結評估基礎上,適時修訂上市公司并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指導交易所健全相關規則。
(編輯 白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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