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晚間,證監會發布了北交所主要制度規則,并明確了基礎制度的生效日期為11月15日施行。
這也意味著正常情況下,北交所將于11月15日開市。
隨后,北交所也連續發布了上市與審核4件基本業務規則及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相關業務規則均自2021年11月15日起施行。
據悉,北交所相關業務規則的發布不影響精選層受理、審查、發行及掛牌等工作。北交所開市前,全國股轉公司將繼續按照現行精選層掛牌審查相關規則開展各項工作,項目審查不停擺,發行節奏不中斷。
北交所開市后,全國股轉公司精選層在審項目,將平移至北交所,繼續履行審核、注冊等后續程序。
轉由保薦機構履行持續督導職能
具體來看,4件基本業務規則包括:
《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審核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上市審核規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審核規則》。
6件配套細則和指引包括: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委員會管理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優先股業務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
《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指引第1號——獨立董事》。
據悉,上述業務規則在公開征求意見過程中,市場針對公開發行并上市、上市公司融資并購業務規則提出了一些規則細化、適用方面的問題,北交所將在后續相關配套細則、指引和指南中予以明確。
其中,在上市公司持續監管方面,制度要求與現行上市公司主要監管安排接軌,不再實行主辦券商制度,由保薦機構履行規定期限的持續督導。同時,充分考慮創新型中小企業的經營特點和發展規律,強化公司自治和市場約束。
以《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為例,正式稿相較征求意見稿作出了以下四方面調整:
一是明確上市負面清單中未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的影響期要求,即申報前36個月內未按規定披露年度報告、中期報告的,不得在北京證券交易所發行上市。
二是進一步壓實保薦機構責任,適當延長保薦機構持續督導期,發行上市和再融資的持續督導期延長至3年和2年。
三是保持制度延續性,明確新三板掛牌期間依法實施的股權激勵可在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后繼續實施,限售、行權等安排保持不變。
四是為防止公司通過披露不可信的財務報告規避財務類強制退市,在保持財務類退市指標總體不交叉適用的前提下,對審計報告類型適當從嚴要求。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上述業務規則,北交所不再實施主辦券商持續督導制度。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日常業務辦理方面,北交所將借鑒滬深交易所的成熟經驗,對信息披露管理機制進行優化調整,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主體責任。
開市初期打新仍采用全額資金繳付機制
除在上市規則中進行了相對細致的修改外,北交所發行承銷制度也較精選層有所不同。
具體看《北京證券交易所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細則》可以發現,北交所設立后,融資工具不斷豐富,上市公司發行股票、可轉債等均納入發行承銷規則適用范圍,同時配套增加了上市公司再融資的要求。另外,新規還特別調整了余股配售規則,將余股配售規則由“按時間優先”調整為“按申購數量優先,數量相同的時間優先”,緩解投資者集中申購壓力。
對于投資者關注的“打新”環節,新規中也明確,北交所設立初期,公開發行并上市網上申購仍采用全額資金繳付機制。但監管層也同時表示,后期將根據制度運行情況和市場需求擇機選用保證金申購、市值申購或其他申購方式,促進公開發行順利實施,維護市場平穩運行。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即有消息稱,北交所擬推出可轉債業務,已修訂交易支持平臺數據接口規范。而此次北交所發布的十項業務規則中正包含了《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
9月3日,證監會就曾在就北交所有關基礎制度安排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時表示,將在北交所實行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緊緊圍繞創新型中小企業需求,總結精選層建設的實踐經驗,進一步夯實“小額、快速、靈活、多元”的再融資制度。在融資品種上,形成普通股、優先股、可轉債等較為豐富的權益融資工具,進一步貼合中小企業實際需要。
此次發布的《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業務細則》正是構建北交所靈活、多元的持續融資制度的關鍵一步。
其中,定向可轉債發行方面,新規明確北交所定向可轉債的發行需具有證券承銷和保薦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承銷與保薦,轉股價格應當不低于認購邀請書發出前20個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轉讓方面,要求參與可轉債轉讓的投資者應當符合北交所關于股票投資者適當性要求,明確了定向可轉債采用全價轉讓方式并實行當日回轉,投資者可采用成交確認委托等方式委托北交所會員買賣可轉債。
存續期業務辦理方面,明確可轉債轉股的,所轉股票自可轉債發行結束之日起18個月內不得轉讓,轉股來源包括增發股份和回購股份,同時明確了贖回與回售的實施程序及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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