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孟珂
本報訊 10月18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布會,證監會上市部主任蔡建春表示,證監會發布《關于修改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的決定》,于10月18日正式發布。其中,主要修改的內容包括:一是簡化重組上市認定標準,取消“凈利潤”指標;二是將“累計首次原則”計算期間進一步縮短至36個月;三是允許符合國家戰略的高新技術產業和戰略新興產業相關資產在創業板重組上市,其他資產不得在創業板實施重組上市交易;四是恢復重組上市配套融資;五是,豐富重大資產重組業績補償協議和承諾的監管安排,加大問責力度。
(編輯 才山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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